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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16日,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關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孫公司的議案》。
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下屬全資子公司木林森有限公司(香港)(以下簡稱“木林森香港”)擬使用自籌資金于江西省吉安市設立其全資子公司——木林森(吉安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木林森吉安”或“孫公司”,暫定名,以工商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),木林森香港擬以現金方式出資3,000萬美元,占注冊資本的100%。
公司本次對外投資設立孫公司事項不涉及關聯交易,亦不構成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》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。
1、對外投資的目的
設立上述全資孫公司有利于擴大公司經營規模,完善公司銷售渠道及銷售網絡,提升公司LED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占有率及知名度,為公司培養新的利潤增長區域,進一步增強公司在國內外市場的綜合競爭力和盈利能力,因此成立木林森(吉安)有限公司。
2、對外投資對公司的影響
本次設立的孫公司有利于優化公司產品結構,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,長期將有利于公司業務戰略升級的順利實施,亦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情形。
3、設立孫公司存在的風險
本次設立的孫公司的未來經營情況受到經濟環境、行業周期、匯率變動、經營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,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;目前上述投資孫公司的設立尚需注冊登記,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。